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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征求《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优质优价采购,财政部研究起草了《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5年11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cdjyjfk@163.com。

   附件: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下载:

  

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优质优价采购,现就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一)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信息与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对于综合性项目,要根据采购标的的品目分类、金额占比等因素,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采购项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性,并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设置采购包。必要时,采购人可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后续运营维护、专用耗材、升级服务、处置报废等费用进行报价,作为评审中考虑的因素。

(二)采购人应当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科学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价格因素的分值和权重,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和信息技术服务等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不含报价部分和报价部分采取两阶段评审,先评审不含报价部分,对不含报价部分得分达到规定名次的,再评审报价部分,按照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

(三)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建设、耗材使用量大的仪器设备等采购项目的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二、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一)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结合同类项目的中标(成交)价格、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行业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并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审查相关情况。

采购人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价格、市场价格水平、行业薪资水平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评审委员会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如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供应商不严格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指导,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增设交易系统功能、加强履约担保、加大违约责任处理力度等措施,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来源:财政部国库司


   原文链接:http://gks.mof.gov.cn/gongzuodongtai/202510/t20251028_3975062.htm


据了解,2025政府采购奖面向全国政府采购领域评选,涵盖各级采购单位、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是一项具有权威性、示范性、导向性的奖项,自2012年起每年评选一次。本次评选活动继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评选原则,从创新性、前瞻性、影响力等方面出发,通过组委会资格预审以及权威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最终评选出获奖名单。10月10日至11月30日,为参评单位和个人申报阶段。评选结果将于12月底前进行公示,并适时进行颁奖。评选活动详情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org.cn)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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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优质优价采购,财政部研究起草了《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5年11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cdjyjfk@163.com。

   附件: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下载:

  

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优质优价采购,现就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一)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信息与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对于综合性项目,要根据采购标的的品目分类、金额占比等因素,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采购项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性,并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设置采购包。必要时,采购人可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后续运营维护、专用耗材、升级服务、处置报废等费用进行报价,作为评审中考虑的因素。

(二)采购人应当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科学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价格因素的分值和权重,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和信息技术服务等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不含报价部分和报价部分采取两阶段评审,先评审不含报价部分,对不含报价部分得分达到规定名次的,再评审报价部分,按照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

(三)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建设、耗材使用量大的仪器设备等采购项目的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二、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一)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结合同类项目的中标(成交)价格、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行业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并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审查相关情况。

采购人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价格、市场价格水平、行业薪资水平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评审委员会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如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供应商不严格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指导,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增设交易系统功能、加强履约担保、加大违约责任处理力度等措施,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来源:财政部国库司


   原文链接:http://gks.mof.gov.cn/gongzuodongtai/202510/t20251028_3975062.htm


据了解,2025政府采购奖面向全国政府采购领域评选,涵盖各级采购单位、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是一项具有权威性、示范性、导向性的奖项,自2012年起每年评选一次。本次评选活动继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评选原则,从创新性、前瞻性、影响力等方面出发,通过组委会资格预审以及权威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最终评选出获奖名单。10月10日至11月30日,为参评单位和个人申报阶段。评选结果将于12月底前进行公示,并适时进行颁奖。评选活动详情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org.cn)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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