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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庆符镇石门大道东段北侧3栋2-45号(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拍卖公告 标的介绍
仁寿县人民法院
对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庆符镇石门大道东段北侧3栋2-45号的拍卖公告
本院定于2026年5月5日10时至2026年5月6日10时止(因竞价自动延时除外)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涉案财产,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财产:
财产
宜宾市高县庆符镇石门大道东段北侧3栋2-45号
起拍价:20.67万元
保证金:2万元
加价幅度:0.1万元
财产所在位置
高县庆符镇石门大道东段北侧3栋2-45号
权证号
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高县不动产权第0000120号
共有情况
单独所有
房产规划用途
建筑物规划用途为商业服务
房产实际用途
房屋实际用途为商业服务
产权证登记面积 (平方米)
建筑物产权证登记面积为81.46平方米。实际面积请实地查勘,如有误差,本院不负责任。
所在楼层
2层(以实物现状为准)
建筑物实物状况、区位状况
/
财产现控制及
占有情况
财产控制状况为已被查封、有抵押、无钥匙。
特别提示
1. 第三人占用
2. 该标的与相邻标的打通,竞买人竞买成功后自行联系相关机构进行测绘并自行修建隔断,产生的费用竞买人自行承担
其他
该拍卖标的不含家具家电等动产,具体以实物现状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本院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关于财产情况的其他说明:
1.本院已委托四川天地源土地资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对象进行评估。形成的四川天地源[2025](房地估)字第7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作为公告附件,请竞买参与人认真查阅。拍卖财产中对标的物的描述摘抄自该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仅作为参考,请竞买人自行查阅。
2.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拍卖成交后,基于本次交易房屋过户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按国家规定应当由原产权人、买受人支付的费用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存在的物业费、水、电、气等欠费由相应主体承担,对其应承担的具体金额由竞买人在竞买前向相关部门自行了解查询。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过户税费由买受人在办理手续时先行垫付,买受人在领取执行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退款申请,并附上有关缴费凭证原件,本院审核后退还买受人,逾期未申请的,该笔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与拍卖人无涉。买受人凭法院出具的文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不及时办理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风险由买受人自理。
3. 本次拍卖财产相关情况已在公告中对其已知的瑕疵作了客观、详尽的说明。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到现场实地看样,仔细审查拍卖财产,认真研究查看拍卖财产的实际情况,调查是否存在其他瑕疵,审慎决定。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充分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瑕疵(包括未明确披露的瑕疵)。本公告提供的拍卖财产现场图片,供竞买人参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特别提醒,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等文件对竞买人购买资格有限制的,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准。请竞买人务必在购买前充分了解自身是否具备购买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本院将对竞买结果不予确认,没收保证金并重新进行拍卖。
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庆符镇石门大道东段北侧3栋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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