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送达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使用单位经办人、供应商指定负责人(或物流公司人员)共同清点货物品种、数量,检查外观,供应商应保证货物到达使用单位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验收无误后,双方在《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一式三份,采购人、使用单位和供应商各执一份)。验收不合格,采购人各使用单位需立即将不合格情况如实报告采购人,采购人有权收取违约金2000元并做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调换或拒收的决定。若有3个及以上采购人使用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出具不合格意见,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供应商应保证货物到达采购人使用单位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供应商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
3.设备品种、规格、数量、技术参数以及商品品牌、制造商等与采购合同一致,产品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
4.货物技术资料、装箱单、合格证等资料齐全。
5.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并验收,并经采购人确认。
6.采购人需要制造商对成交供应商交付的产品(包括质量、技术参数等)进行确认的,制造商应予以配合,并出具书面意见。
7.产品包装材料归采购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