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2.1.1 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可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了多证合一,则仅需提供合证后的营业执照】,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分公司投标,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公司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2.1.2 供应商须提供 2019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或2020年3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应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基本开户行(提供开户许可证)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如投标人为新注册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
2.1.3 供应商须提供2020年任意1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2.1.4 供应商须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2.1.5 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2.2、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响应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以下任一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2.2.1 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
2.2.2 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
2.2.3 响应供应商为分公司的,同时对该分公司所属总公司(总所)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该分公司所属总公司(总所)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响应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声明函》)。
2.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
2.5、供应商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颁发的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证书,或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2.6、供应商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