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至少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或基本开户银行针对我中心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2020年1月至今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银行缴纳凭证无效)、2020年1月至今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公章,格式参考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中最尾页“附件声明函”)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公章,格式参考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中最尾页“附件声明函”)
4)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公章,格式参考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中最尾页“附件声明函”)
2.2. 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并具有出版物印刷的经营范围。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证明书。
2.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2.4.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由本中心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信用信息由本中心统一查询。
2.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包组)投标;
2.6.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其他方式获取谈判文件,提交如下材料并现场登记获取谈判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供核查)
(2)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加盖公章的原件)
(3)办理人身份证。(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4)非法人代表办理获取谈判文件手续的需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身份证原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