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2019年至今任意1个月的财务状况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9年至今任意1个月或2020年度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及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相关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2)供应商应当是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具有良好的信誉;
(3)供应商应当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 资质;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根据《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文件精神,取得广东省资质许可,诚信守法,三年内无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二级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将其承包工程范围扩大至一级相对应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投标人须提供《扩大承包工程范围承诺书》。
(5)如供应商为省外建筑企业,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要求,省外建筑企业需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企业基本信息、资质情况和驻粤技术管理人员情况信息(网上公开信息打印件)以备审查;
(6)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包组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8)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以下任意名单之一:①记录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如不符合的,不应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在查核后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9)已成功购买本磋商文件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