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材料作为证明依据:
1)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或2020年9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竞争性磋商承诺书》) ;
4)2020年9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是指: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税收回单,或加盖税务部门电子征税专用章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证明;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没有发生业务的,则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申报表】;
5)2020年9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或税务部门)网站打印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证明内容须包含有效期内的查验办法和专用章等);
6)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竞争性磋商承诺书》)。
3.2.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 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 ccgp. gov. 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评标委员会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3.政府采购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原件。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报价。(提供《竞争性磋商承诺书》)
3.5.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报价。(提供《竞争性磋商承诺书》)
3.6.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3.7.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8.拟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广东省以外投标人要求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公司的正式员工,须提供注册证。
3.9.拟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持有有效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3.10.专职安全员须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3.11.本项目不接受分公司或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