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 号)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等。
3、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
4、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
4.1供应商必须具备①或②资质中的任何一种资质:
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②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4.2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或以上)证书。
4.3供应商必须通过2020年佛山供电局B类生产项目合格承包商线路附属设施维修专业资质审查(相关文件以佛供电生部【2020】5号文为准,如有新的文件按最新的文件执行),投标人须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5、供应商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供应商应有良好信誉,且在佛山市(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诚信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并获得诚信编号。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档案的有效范围是磋商当天考评结论为C级或以上的,且未被系统锁定。广东省以外的供应商,须提供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www.gdcic.net)“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专栏关于供应商进粤企业及人员信息登记的网页打印件。
7、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7.1须具备注册于供应商本单位的电力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广东省外注册的建造师必须是一级建造师;在广东省内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可提供“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个人详细信息网页打印件。)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广东省内供应商可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的证书查询信息网页打印件)
7.2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中选取,并且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格审查当日未被锁定。省外进粤企业,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办理了登记手续。
7.3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7.4需提供供应商近半年(扣除发布磋商公告当月往前顺推6个月,即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供应商(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为准。
7.5拟派项目负责人如有参与其他工程投标或采购的情况,必须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供应商应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参加多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或采购竞争,如投标项目负责人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均中标或成交的,只能按照不同工程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或成交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后确定该企业为成交供应商的工程项目的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或成交资格。供应商隐瞒中标项目获取中标或成交的,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成交查处。
8、专职安全员:1名,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广东省内投标人可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的证书查询信息网页打印件, 已开通网上查询打印的广东省外投标人可提供相关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查询信息网页打印件(或电子证照打印件))。需提供投标人近半年(扣除发布磋商公告当月往前顺推6个月,即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为拟派安全员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为准。
9、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机构于磋商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0、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磋商。
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一标段磋商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磋商。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