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提供合法有效的供应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依法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予登记。如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若以分支机构磋商的,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授权书,并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及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成立不满一年的,提供2019年(或2020年)任意一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提供书面声明);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0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如纳税凭证)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其中税种不能为社会保险基金);供应商成立不满三个月的,可不提供缴纳税收的证明。
提供2020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如缴费凭证)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供应商成立不满三个月的,可不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须提供书面声明)。
4. 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当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如“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显示“没有找到您搜索的企业”或“没有找到您搜索数据”,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对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
5. 本项目只接受购买了采购文件的单位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6. 不得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的供应商(提供资格声明函)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组磋商或者未划分包组的同一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均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