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总体要求:
1、工程概况
本项目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幸福路76号大院(原市卫生局大院),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项目情况详见工程概况表。
工程概况表
序号 |
内容 |
1 |
工程名称:湛江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业务保障点改造项目。 |
2 |
工程内容:本工程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所包含的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列出的,但为本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等所必要的附加工程。 |
3 |
数量单位:1项 |
4 |
最高限价(元):¥3900549.25 |
5 |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元):¥194998.72 |
6 |
完工期:90日历天 |
7 |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
8 |
工程质量要求:合格或以上 |
9 |
保修期:本工程的保修时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
10 |
工程地点:湛江市赤坎区幸福路76号大院(原市卫生局大院) |
2、现场条件
(1)施工场地:已具备开工条件。
(2)施工用水:已具备开工条件。
(3)施工用电:已具备开工条件。
(4)临时设施:由施工单位自行搭设。
(5)施工过程中损坏了非本项目范围内的其它设施,施工方须无条件修复。
3、施工要求
(1)采购人不提供施工所需的食宿、办公场地,均由成交供应商在施工现场以外自行解决,其费用成交供应商自理;
(2)成交供应商根据工程需要,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警卫等,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和所需;
(3)施工时间自行安排,施工期间不得影响办公场所正常作息;
(4)成交供应商按照指定地点用水、用电,并支付水电费;
(5)成交供应商应确保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
(6)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须坚守岗位,因事需离开施工现场超过一天的,需提前向采购人请假,经采购人同意方可离开;
(7)须指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期间须严格管理施工人员,保护好已完工工程产品,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严格加强管理,如发生盗窃、斗殴等现象,根据情节轻重,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并向公安部门和建筑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及给予相应的处罚。
(8)工程完工后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运垃圾,做好相关工序工作,并积极配合采购人组织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做到工完场清。
4.成交供应商派驻本项目的专业人员至少不低于以下人员配置:
★项目负责人 1 名、技术负责人 1 名(以上派驻人员必须是本公司在册人员,签订合同时须提供加盖当地社保局或税务局印章的近3个月内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及资格证书原件)。供应商须承诺签订合同时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拟投入人员的花名册、社保清单报送采购人,否则将被取消中标资格。投标时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否则当无效投标处理。
5、工程招标范围及内容
工程采购范围按照采购文件提供的预算有关资料、说明和涉及的标准、规范所涉及的内容,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设计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
6、图纸在中标后由采购人提供。
7、审核依据
根据采购人提供工程的施工图、施工图说明、工程量清单、相关资料及说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配套文件和广东省、湛江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管理办法及有关计价文件。三、采购项目技术要求
1、工程施工技术要求
(1)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进行施工。
(2)严格按照采购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资料要求进行施工。
(3)无特殊情况不能顺延竣工工期。
(4)每天清理施工现场周边垃圾及清洁路面,损坏了非本项目范围内的其它设施需及时修复。
(5)减少灰尘及噪音,不得影响周围环境。
2、材料要求和供应方式
(1)成交供应商采购材料设备须提供质量认证证书由采购人认可,才能进入施工,凡未详事项均按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执行。
(2)本工程产品须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主管机构检验合格证书,及相应的认证证书。订货前成交供应商应提供生产厂家的合格证书和建材质检部门的产品合格证,经采购人确认,符合招标文件,方可使用;
(3)采购人保留对本工程使用之主要材料品质确认审查的权利及保留另行委托专业单位对本工程进行独立检测的权利。3、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设计标准、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施工程序不按施工规范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停工和返工,因停工和返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工程质量合格,但达不到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等级,成交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人支付总造价5%的违约金。
(2)确保达到合格工程。成交供应商在施工中如果存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的情况,采购人要求停工或返工时,成交供应商须无条件立即执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审批要求:成交供应商施工前向采购人申报施工方案,经审批后严格执行,每道工序需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并申报,经采购人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后才进入下道工序。
(4)本工程的保修时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5)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在保修期内成交供应商需承担因施工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返修,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在工程保修期内,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提出要求返修的通知 48 小时内应派人根据采购人要求,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返修,若非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返修的,返修费用由采购人承担。若在规定时间内成交供应商违约,不派人按采购人要求进行返修的,采购人可自行派人维修。若成交供应商经过 3 次返修仍不能解决同一质量问题,采购人可自行派人维修。若因成交供应商施工质量原因造成返修的,采购人自行派人维修,返修费用由工程保修押金中扣出,若返修费用超出保修押金时,采购人将按有关程序向成交供应商追讨。采购人因成交供应商违约而委托他人对工程进行维修,不解除成交供应商对本工程的保修责任。
(6)成交供应商必须按投标文件中选定的品牌厂家供应材料,并必须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产品进场须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主管机构检验合格证书,订货前成交供应商应提供生产厂家的合格证书和建材质检部门的产品合格证,经现场采购人工作人员的验证、确认,符合标书要求,方可施工。
4、工程竣工资料的要求
(1)成交供应商的工程档案资料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工程档案。(2)成交供应商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按《湛江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意见》(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的有关规定提供工程资料,成交供应商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协助采购人完成工程备案手续。
(3)若本项目按湛财综[2003]38 号文的要求使用新型材料,成交供应商需按湛财综[2003]38 号文的要求预留足够的时间通知采购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成交供应商还需按湛财综[2003]38 号文的要求向采购人提供完整的资料。
(4)项目结算完成终审后 20 天内,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一份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5)成交供应商如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采购人提供工程档案资料,每延误一天按每天伍佰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并扣留剩余工程款和不予进行工程竣工财务结算,直至提交合格的档案资料为止。
四、商务要求
1、工期要求
(1)完工期:90日历天。
(2)采购人欢迎各磋商供应商根据企业自身实际能力,在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合理、可行并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本采购工程的工期进行优化,提出相应缩短工期的投标文件。
(3)本工程要求成交供应商按项目工期完成。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工期延误按合同要求扣罚违约金。
(4)因采购人原因及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在得到双方认可的,工期相应顺延,双方办理同意顺延工期手续。
2、缺陷责任期
本招标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的期限实行,缺陷责任期为 1 年。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在缺陷责任期成交供应商需承担因施工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返修,其费用由承建商负责。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提出要求返修的通知 48 小时内应派人根据采购人要求,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返修,若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返修的,返修费用由采购人承担。若在规定时间内成交供应商违约,不派员按采购人要求进行返修的,采购人可自行派人维修,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成交供应商经过两次返修仍不能解决同一质量问题,采购人可自行派人维修。若因成交供应商施工质量原因造成返修的,采购人自行派人维修,返修费用在工程结算费用(不限于质量缺陷工程)中扣除,若返修费用超出工程结算费用时,采购人将按有关程序向成交供应商追讨。采购人因成交供应商违约而委托他人对工程进行维修,不解除承包人对本工程的保修责任。3、结算原则及付款方式
4.1结算原则
(1)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结算时综合单价按中标价中相应清单综合单价固定不变。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根据招标人在招标前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以及招标前的施工现场情况与周围环境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和风险进行综合报价。除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地质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发生变化;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错项;实际施工现场情况与周围环境条件出现与招标前不同等因素而影响其综合单价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机械费调整(供应商对人工费、机械费或人工、机械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进行了调整等因素及风险可进行调整外,其他因素及风险均由供应商进行综合考虑,不受市场上材料、设备、劳动力和运输价格的波动而改变。结算时综合单价按中标价中相应清单综合单价固定不变。
4.2 付款方式
(1)采购人按下列程序付款:
A、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30%预付款;
B、工程进度完成至总工程量的60%,采购人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60%;
C、工程进度完成至总工程量的90%,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85%;
D、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相关财政部门审定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
E、无违反合同约定的,余款3%(即审定结算总价的3%)在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
(2)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支付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五、报价说明
(1)本项目最高限价¥3900549.25元。
(2)磋商供应商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磋商供应商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任何与此有关的工程价款,采购人将不予支付。
(3)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在磋商报价时必须按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金额报价,不得改变金额,否则作废标处理。
(4)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磋商报价(即投标总价)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养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费用。
(5)磋商报价为磋商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7)磋商报价应以采购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所涉及的规范、标准以及采购文件为依据编制。
(8)报价应结合磋商供应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六、特别要求
(1)施工期间,如有采购人确认的配套工程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成交供应商须无条件配合,不得阻拦及要求增加费用;
(2)在工程进行中,成交供应商要注意保护场内的各种管线和设施。若有任何损坏,须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采购人,并由损坏单位赔偿损失和修复费用;
(3)成交供应商一旦成交或签订了施工合同后,由于政策调整等原因停止建设的,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服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提出任何形式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