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分公司参加磋商的,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授权;
3.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3.2.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的执照(或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证明文件复印件证明,供应商需提供完整的最新股东信息(若有)。分公司参加磋商的,必须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如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3.2.2 提供体现2019年或2020年财务状况的证明文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3.2.3 提供2019年或2020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3.2.4 提供2019年或2020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2.5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3.2.6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2.7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书面声明。
3.3. 不同的供应商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作为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的供应商:
3.3.1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供应商。
3.3.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3.4. 必须具有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三级或以上资格证书或备案证明;
3.5.已成功获取本次磋商文件。
3.6. 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采购代理机构在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注:查询以供应商名称为准】
3.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