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供应商必须是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符合相应的生产或经营范围的企业;
3.2 供应商应当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级)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3如供应商为省外建筑企业,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要求,省外建筑企业需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企业基本信息、资质情况和驻粤技术管理人员情况信息(网上公开信息打印件)以备审查。
3.4供应商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4.1.财务状况报告可提供以下几种形式之一:
(1)经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最近6个月内(从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倒推计算)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4.2.供应商应依法缴纳税收,须提供投标截止之日前近6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纳税证明(需有税务部门的盖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免税证明文件,新成立的供应商按实际的纳税情况递交相关证明;
3.4.3.供应商须提供投标截止之日前近6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相应免缴证明文件,新成立的供应商按实际的缴纳情况递交相关证明;
3.5 供应商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6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7 供应商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
3.8 供应商(含其授权的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在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往前推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9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