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财务状况报告或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若新成立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0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提供2020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在中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提供书面声明)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书面声明)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供应商对本招标项目进行分包和转包;(提供书面声明)
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