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2) 具有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其它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2018(或2019)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2020年度任意1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要求:磋商截止之日前6个月内出具的,如成立时间不足6个月的,按成立时间提供,如资信证明不能体现基本开户账户的,应另附开户许可证);
3) 2020年度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 2020年度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提供《承诺函》);
6)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守法经营声明函》)。
(2)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3)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佛建管〔2017〕53号)的规定,供应商应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办理诚信登记并获得诚信编号(类别:建筑业企业),在磋商截止日当天诚信等级为C级或以上且没有被锁定。
(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以采购代理机构于磋商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6)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
(7)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并购买磋商文件;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包组)投标;(提供《承诺函》)
(9)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提供《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