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按下列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提供2018年度财务报告或2019年度任意1个月或2020年度任意1个月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3)提供2019年度任意1个月或2020年度任意1个月缴纳税收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4)提供2019年度任意1个月或2020年度任意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5)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其他采购活动,响应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作出明确书面声明。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共同组成联合体磋商响应的除外,响应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作出明确书面声明。
3.4 供应商应具备水利水电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上述证书的有效复印件。
3.5 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广东省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广东省外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省级(或以上)从业信息公开平台”公示的执业信息打印证明资料,并且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中未被锁定。
3.6 供应商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水电类工程师中级或以上职称,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上述证书的有效复印件。
3.7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拟派专职安全员须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A证、B证、C证),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上述证书的有效复印件。
3.8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规定,省外建筑企业需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信息(网上公开信息打印页)以备审查。
3.9 供应商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必须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书原件。
3.10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磋商响应。
3.11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评审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磋商响应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