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①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②具有相应资格第三方机构出具的2019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2020年度任意1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资信证明不能体现基本开户账户的,须另附开户许可证);
③2020年度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④2020年度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⑤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提供《承诺书》);
⑥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承诺书》)。
(2)供应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以采购代理机构于磋商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
(6)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