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了多证合一,则仅需提供合证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2020年1月至今<至少提供任意一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1.3. 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2020年1月至今<至少提供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1.4. 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提供2020年1月至今<至少提供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因疫情影响当地政府部门允许缓缴社保的,应提供当地政府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作为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1.5.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1.6.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出具声明书并加盖公章);
2. 供应商须具备国家住建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或具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
3. 供应商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供应商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4. 供应商须具有有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7. 响应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以响应供应商提供截图并加盖公章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响应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查询有效期为自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
8.响应供应商成功购买纸质竞争性磋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