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18年或2019年财务报告或提供2020年01月至今<至少一个月>的财务状况;其他组织,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2020年01月至今<至少一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保的凭证(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须出具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在“信用中国”网站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查询结果显示“没查到您要的信息”,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提供查询结果截图证明;
3.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 查询结果为准);
3.5、供应商须提供由采购人出具的现场勘察证明原件;
3.6、供应商具有承接本项目所需的资质:(1)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或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三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的其中一项。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或以上资质。
3.7、由于干式变压器、高压成套配电柜、低压成套配电柜是本项目的核心部件,供应商若是生产厂家必须提供该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若供应商不是生产厂家则要提供有资质生产厂家的授权书及该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3.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9、供应商若在本项目中取得中标资格,不得将中标项目进行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