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的被委托人应同时带齐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授权期内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复印件或近期基本开户银行针对我司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近段时间内(3个月或以上)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复印件及近段时间内(3个月或以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5)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声明函。(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6)非制造商投标的须承诺中标后签订合同时提供制造商产品授权书及技术服务。(提供书面承诺书,加盖公章)
7)为保证本项目产品的质量,供应商必须承诺在中标后签订合同时提供本项目货物产品中有要求提供的省级(或以上)检验机构或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原件供采购人核查,如不提供或提供的和投标文件不一致,将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供书面承诺书,加盖公章)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号投标或者未划分包号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9)供应商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供应商应是生产制造或经营销售本项目产品的制造商或有资格的供应商,且营业经营范围能满足本项目的内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25号)要求,对参加登记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信用信息查询,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者、重点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将取消其参与本次谈判的资格。(供应商对以上两个网站自行查询截图打印并加盖公章)
2.2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官网上完成供应商注册,具体注册步骤:进入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官网)-用户登陆-立即注册-供应商-注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