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副本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2)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19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果投标人是新成立的,则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按投标文件格式填报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按投标文件格式填报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3.2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的“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名单内;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4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说明:获取招标文件时,供应商代表须提供以下资料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注:已办理报名并成功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不代表通过资格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