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提供的物品应符合技术要求条款中所标称的规格、参数和标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基本使用要求。
2.供应商应保证物品全新、未使用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品。
3.产品质量保证
(1)供应商应明确承诺:其所有投标产品质量保证期不低于2年(空调除外),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2)采购货物属于国家规定“三包”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规定。供应商的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按供应商实际承诺执行。
(3)供应商的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按供应商实际承诺执行。
(4)采购货物由产品生产厂家(指产品生产厂家,或其负责销售、售后服务机构,以下同)负责标准售后服务。
4.售后服务内容
(1)电话咨询:成交供应商和厂家应当为用户提供技术电话,解答用户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用户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现场响应:用户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供应商应在30分钟内采取相应措施,提供上门服务,确保产品正常工作;无法在24小时内解决的,应提供备用产品,使用户能够正常使用。
(3)技术升级。在质保期内,如果供应商和厂家的产品技术升级,供应商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如采购人有相应要求,供应商和厂家应对采购人进行升级服务。
2.质保期外服务要求
(1)质量保证期过后,供应商和厂家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2)质量保证期过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和厂家提供售后服务的,该供应商和厂家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3)故障响应时间要求。供应商接到使用方产品出现问题的通知后立即作出响应,应于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4)维修配件。供应商和厂家售后服务中,使用的维修零配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