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61号院3幢-2层-2001(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拍卖公告 标的介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拍卖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61号院3幢-2层-2001的公告
(第1次)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5月6日10时至2024年5月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详情:
名称
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61号院3幢-2层-2001
权利人
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不动产证号
详见附件评估报告
案号
(2023)粤03执恢993号
承办法官
赵业雷
法官助理
吴璐
坐落
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
建筑面积
详见附件评估报告
房屋用途
详见附件评估报告
占有使用或租赁情况
截至本院调查时止,占有使用情况不详,具体占有情况请竞买人自行核实,相关法律后果自负。
税费负担
司法拍卖、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相应主体依法各自承担
财产处置参考价确定方式
委托评估
起拍价
人民币84420元
保证金
人民币10000元
增价幅度
人民币1600元
备注
1、详见公告附件及现场照片,按现状拍卖;
2、截至本院调查时止,拖欠管理费等情况不详,具体情况由竞买人自行核实。
二、竞买前情况须知:
1、 本标的物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
优先购买权人须先经法院确认,取得优先购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身份参与竞买。法院对于优先购买权人资格的认定不视为对相关租赁合同有效性的认定。
2、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本院已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如双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3、与拍卖相关的费用情况:
竞买成功后,依法应由原产权人、买受人承担的相关税、费,须竞买人自行向本拍品所在地的税务和国土等部门咨询,本院不负责答复。原产权人承担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垫付,买受人须到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相关(各区分局)办理垫付税费业务。买受人垫付后,应当凭税务机关开据的凭据原件、垫付人收款账户确认书、垫付人银行卡复印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退款。
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61号院3幢-2层-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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