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关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六大街房屋建筑物及房屋(14处建筑物)占用且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1处土地)(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拍卖公告 标的介绍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关于第二次拍卖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六大街牛旺馆建筑物及房屋(14处建筑物)占用且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1处土地)的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定于2022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1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六大街牛旺馆建筑物及房屋(14处建筑物)占用且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1处土地),明细如下表:
拍品状 况 及 产 权 人 信 息
建筑物名称
房权证号
房屋所有权人
建筑面积(㎡)
所在层次
规划用途
临街101号房
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00026213号
段家宝、孟艳
433.12
1
综合
临街201号房
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00026213号
段家宝、孟艳
433.12
2
综合
饭店-102号房
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00026213号
段家宝、孟艳
716.44
1
综合
饭店-202号房
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00026213号
段家宝、孟艳
617.48
2
综合
饭店-301号房
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00026209号、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00026210号
段家宝、孟艳
872.5
3
综合
饭店-401号房
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00026209号、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00026210号
段家宝、孟艳
872.5
4
综合
宾馆-501号房
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00026209号、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00026210号
段家宝、孟艳
872.5
5
综合
宾馆-601号房
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00026209号、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00026210号
段家宝、孟艳
872.5
6
综合
宾馆-701号房
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00026211号、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00026212号
段家宝、孟艳
872.5
7
综合
宾馆-801号房
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00026211号、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00026212号
段家宝、孟艳
872.5
8
综合
宾馆-901号房
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00026211号、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00026212号
段家宝、孟艳
872.5
9
综合
厨房、仓库
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00029635号、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00029634号
段家宝、孟艳
542.3
1-2
住宅
厨房、仓库
无证
266.39
1-2
消防泵房
无证
12
1
土地使用权
无证、土地证号:信市国用(2011)第600043号
1296.72
第二次起拍价:114634573元,保证金:11000000,加价幅度:5000。
二、竞买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三日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如逾期未提交则视为放弃。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 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六大街房屋建筑物及房屋(14处建筑物)占用且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1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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