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经营活动的无线电频率可招标获取使用许可 本报9月21日讯(记者 李飞飞)无线电频谱资源是稀缺的自然资源,为加大无线电频率的保护,又体现公开公平的无线电频率许可方式,今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提交会议审议的《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创新无线电频率许可方式,提出“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无线电频率,可依法采用招标、拍卖等竞价方式取得使用许可”。《条例(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使用许可,但制式无线电台、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不需取得使用许可的除外。
目前,无线电频率的许可方式是通过直接授予的方式分配、指配的,依据相关规定,《条例(草案)》提出,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无线电频率,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拍卖等竞价方式取得使用许可。这样,可突出无线电频率的稀缺性价值,也体现了许可方式的公正原则。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年。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没收违法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扩大无线电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无线电频率使用用途的;无线电频率变更或者终止使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无线电台执照的;擅自变更电台执照核定的台址、发射功率、天线高度、天线增益等有关参数的;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者擅自为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设置频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