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9日 09:07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
为持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有效维护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适用范围
各级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指导意见的通知》(晋财购〔2025〕94号)要求,将金额100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物业(含安保、保洁)服务采购项目纳入跨省远程异地评审范围;对涉及医疗设备、信息化系统及设备、教学仪器等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鼓励各级采购人对公共服务领域重大项目、社会关注度高的采购项目以及本地专家资源紧缺专业领域项目,积极采用跨省远程异地评审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地区远程异地评审开展情况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结合工作实际增加本地区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的采购项目或品目。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远程异地评审实施情况和工作实际,动态调整适用范围。
二、加强评审场所建设与管理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建设的指导意见》(晋财购〔2025〕52号)要求,自愿建设远程异地评审场所,与省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进行对接测试后即可承接远程异地评审采购业务。各场地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管理、设备设施管理等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服务、协调和系统维护检测等工作,确保远程异地评审活动安全稳定运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对照适用范围,在具备建设条件的场所开展远程异地评审业务,自身不满足建设条件的,可协商使用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场所,严禁在不符合条件的场所开展远程异地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建设的指导,对存在场所条件不达标、监控数据未接入平台或存储不达标的,不得开展远程异地评审,否则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承接远程异地评审业务。其他社会力量建设远程异地评审场所的,只提供场所及相关设备设施等保障服务工作,不得直接或变相承接采购代理业务和组织采购活动。
三、加强评审主副场地管理
各级采购人和各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落实“主场负责、副场配合”原则,通过省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在线预约主、副场评审场所,确认专家抽取方案以及副场场地、设备、人员等保障条件,副场专家抽取比例不低于50%。主场单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统筹组织评审、核对身份、质疑答复、费用结算及资料归档。副场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场所保障、专家身份验证、过程见证及资料移交,不得无故拒绝预约。出现专家无法参与、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的,主副场单位及时协调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履行远程异地主场评审和副场配合监管职责,建立主副场协同监管机制,督促主副场单位妥善处理询问、质疑,如实提供评审材料、音视频资料和电子文档,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等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四、加强评审专家管理
主副场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评审专家管理工作。要依据平台对接情况约定评审专家抽取相关信息,及时沟通处理异常情况。评审活动实行封闭管理,严格保密评审时间、地点、评审项目、评审小组成员等与评审活动相关的信息。评审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串通评审、发表倾向性意见、复制带走评审资料等不当行为的,及时提醒、制止并如实记录,第一时间向财政部门报告。同时,各有关单位要依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专家评审费用,保障其合法权益。
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评审专家监督管理职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不当行为的,财政部门应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纳入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和诚信记录,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各级采购人和财政部门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远程异地评审活动中遇有问题,可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山西省财政厅
来源:山西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