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竞争需守住合规底线,质量不能降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3日 09:23
低价竞争需守住合规底线,质量不能降
照明采购受市场饱和、同质化竞争严重等因素影响,恶性低价竞争问题突出。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照明采购许多细分市场领域都存在异常低价竞争问题。例如,市政道路路灯批量采购、城乡老旧小区照明升级改造、教室照明、乡村道路照明等采购项目。照明行业准入门槛较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刻意压低报价,以特别低的价格抢占市场。
“照明采购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在我们参与的项目中,异常低价的问题很常见。”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任再利说。
对于照明采购中的低价竞争现象,中山市胜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低价竞争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报价较预算下浮20%—30%,属于正常低价;二是报价较预算下浮50%及以上,低于市场合理成本和项目测算均价,价格偏离正常市场浮动区间,且无法提供履约保障。此类异常低价竞争,违背了市场经营规律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例如,某单位路灯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400万元。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报价分别为310万元、302万元、290万元和180万元。其中,最低的报价仅为预算金额的45%。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要求该供应商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但该供应商无法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和履约能力,最终被认定投标无效。
任再利提到,面对非常低的报价,评审委员会虽然启动审查程序,要求供应商证明其报价合理性,但只要供应商作出能保证履约的说明,仍能顺利中标、成交。但在履约环节,上述供应商可能会将灯珠从一线品牌换成无标货源,省掉驱动电源认证,散热面积缩水,导致产品交付后光衰更快、故障率更高。
深圳日上光电有限公司教育照明事业部总经理周敏直言,异常低价会扰乱市场秩序,供应商中标、成交后可能会提供低价劣质芯片、光效虚标、散热缩水的产品,依靠变更产品配置来弥补利润损失,最终履约不达标。
某政府采购资深专家指出,低价投标、响应并不违规,供应商合理降价也属正常。问题不在于价格低,而在于低价能否保障产品质量、项目履约。政府采购要在守住合规底线的同时,实现物有所值。姚华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