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2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持续健全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切实解决我国企业相关会计实务问题,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1号(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6年10月1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 沈玉凯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3014
电子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1号(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1号(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