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运维服务适合纳入集采目录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9日 09:43
软件运维服务适合纳入集采目录吗?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设置了“运行维护服务”品目(C16070000),其下的软件运维服务(C16070300)涵盖应用软件、基础软件、支撑软件等的维护保养。近年来,各地集中采购目录对这一品目的取舍呈现明显分化:有的地方予以删除,有的继续保留,也有地方按金额分档处理。分歧的背后,是集采目录制定者对“软件运维是否具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充分必要条件”存在不同判断。笔者认为,在现行配套机制下,将软件运维整体强制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其制度逻辑和实施成本均有待商榷。
定制系统和成品软件采购
均呈现单一供应来源
讨论软件运维供应来源单一问题,不能仅关注定制开发的信息系统。实践中,基层行政事业单位普遍使用的通用财务软件、协同办公(OA)软件、数据库及中间件授权续保、杀毒软件升级服务乃至电子签章平台年度维保——这些成品软件交付使用后,其底层逻辑、补丁机制、授权密钥体系均封闭于原厂。第三方服务商所能提供的往往仅限于硬件检测、客户端重装等外围工作,一旦涉及后台模块故障、版本升级、接口异常,具备处置权限的通常仍是原厂或其独家授权的代理商。
定制系统因源代码封闭而锁定原厂,成品软件因知识产权与授权体系而锁定原厂,两者殊途同归:市场呈现单一供应来源。例如,某地医疗机构医院信息系统(定制类)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理由是“源代码不开放”;某单位财务软件年度维保(预算金额较小)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理由是“加密锁续费及模块升级仅原厂授权服务商可操作”——定制与成品软件最终都指向“非原厂不可”。集中采购赖以运行的竞争基础,在这两类场景中均不存在。
时间成本:集中采购流程长
采购人业务运行受影响
评价小额软件运维走集中采购是否“拖沓”,应当按照法定最低时限测算。依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采购意向公开的一般情形是在预算二上或预算批复后,特殊情形是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但多地一体化系统都是按照特殊情形公开采购意向,“未满30日不予申报采购计划”,该期限没有缩减的空间,仅“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项目”可以豁免。
一个预算金额仅一两万元甚至数千元的软件维保项目,除了提前公开采购意向,其后还有委托代理、采购需求确认、发布采购公告、评审、结果公告等法定环节。而基层财务结账期间软件故障、OA流程停滞、杀毒软件授权到期影响业务系统运行,业务端的容忍窗口往往以“天”甚至“小时”计。这说明,对于需要快速响应的单一来源续保类服务,集中采购流程的适配度不高。
制度空白:小额服务
缺少法定“简易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简易采购程序”,但该法尚未正式出台。现行法律框架下,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即触发完整的集中采购流程;而对于软件运维服务,由于定制系统各不相同,成品软件的版本、授权方式又千差万别,不同项目需求差异很大,省、市层面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较少。集中采购目录将其纳入却不提供合法的采购出口,易导致采购人要么迟迟不启动采购,要么违规将采购程序倒置,先完成采购,年底再集中走流程,甚至通过拆分规避法定程序。
价格控制:定制项目锁合同
成品采购锁预算
有人质疑: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不进行竞价,原厂随意涨价怎么办?解决之道是在“采购环节做好全周期安排”,且须区分两类情形。
定制开发类项目,在立项采购时即应在采购需求和合同中做出前置约束:明确系统交付后一定年限内维保的服务水平要求(响应时效、故障恢复指标、驻场工作量),将运维单价或总价上限写入开发合同的续约条款,作为后续年度续签的价格依据。
成品软件类项目,控价逻辑有所不同:软件采购阶段即应按全生命周期成本测算,将预估数年的版本升级、模块维保、授权续费纳入前期预算论证,避免“买得起用不起、续保价格节节攀升”的被动局面;年度续保时,采购人可要求原厂出具全国统一报价单或同级别用户成交凭证,这无需集中采购机构介入,通过单位内控加财政备案即可完成。
事实上,多地财政部门近年来推动的“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已体现这一导向:将“购置”与“运维”统筹编审,从源头控制总预算。这一机制不依赖集中采购目录调整,修订合同范本和预算编审指南即可。
修法过渡期策略:
集采目录稳定优于品类扩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拟将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权统一上收国务院,省级仅可在授权范围内调整。在修法过渡期,对软件运维这类“非标准化、单一来源、金额零散”的品目,地方不宜单方面扩容并强制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地方集采目录维持既有口径;软件运维中金额较大、可标准化剥离的部分(如全省统一平台维保),鼓励通过联合采购等方式探索;其余小额、单一来源续约类项目,继续由采购人依内部控制制度自行采购,控价重心放在“开发合同前端锁价”与“成品购买时全生命周期预算”两个方面;财政部门则将监管力量从“事前管理流程”后移至“合同备案、履约评价、续签价格合理性审查”。待新法落地、国家统一集采目录与简易采购程序出台后,再作出全国统一安排。
集中采购目录的边界,应当回归“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制度本意。将不具备竞争条件的项目强行纳入集中采购,在时间、成本和绩效上均难言合理。 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