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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发现中小企业优惠政策适用错误,怎么办?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9日 09:50

审计发现中小企业优惠政策适用错误,怎么办?
关键词
商标 大型企业 《中小企业声明函》
案例回放
某市打印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给予15%的价格扣除优惠”。

A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载明打印机由其自主生产。评审时,评审委员会认定,A供应商符合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条件,给予15%的价格扣除优惠,A供应商成功入围。目前,本项目框架协议已签订,但尚未履行。

随后,该市审计部门对近两年全市政府采购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在审计时发现A供应商所投产品使用的商标,并非其自有注册商标,该商标属于大型企业B公司,B公司授权A供应商使用。据此,审计部门认定,A供应商不能享受本项目对中小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本项目采购活动存在不合规情形。

问题引出
1.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能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审计部门在审计时发现中小企业优惠政策适用错误,怎么办?

专家点评
问题一: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货物类采购项目,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须同时满足两项硬性条件:一是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制造;二是货物标注该中小企业自有商号或注册商标。

本案例中,A供应商虽登记为小微企业,设备自主生产,但在市场上实际使用的是大型企业的商标。因此,其产品不符合“使用本中小企业注册商标”的法定规定,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另外,经核实A供应商因不熟悉“自产+自有商标”双重认定规则,不存在刻意隐瞒、伪造商标材料、虚假响应骗取优惠政策的主观恶意。

因此,A供应商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

问题二:审计部门在审计时发现中小企业优惠政策适用错误,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否可以进行重新评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九条明确,封闭式框架协议征集参照公开招标流程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明确了四种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错误并未列入其中,本项目不符合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不得启动重新评审程序。

第二种观点,是否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本项目合同尚未履行,采购人应撤销合同,从合格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第九条……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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