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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通报5起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4日 09:35

湖南通报5起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湖南省财政厅8月5日公开通报5起全省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条款。D预算单位委托X代理机构对“某市某城区背街小巷环卫保洁市场化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财政部门经查发现,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规定“车辆设备,投标人自有车辆每满足一项要求得1分,最高得6分;投标人租赁车辆每满足一项要求得0.5分,最高得3分。”该条款对供应商提供环卫服务所必需的车辆设备,依据其所有权性质(自有或租赁)设置了差异化的评分标准,实质上构成了对不具备自有车辆规模的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分别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某评审专家参与某学院校区整体提升规划项目评审。该项目评审标准明确规定“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进行案例分析并阐述设计理念。案例分析针对性强、设计理念科学合理得5分;案例分析针对性一般、设计理念欠科学合理得2分,不提供不计分。”该评审专家对某供应商此项评审因素给出了3分,属于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该评审专家作出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供应商串通投标。某单位委托Y代理机构就“某市环境整治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A、B、C、D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最终A供应商中标。财政部门经查发现,A供应商为谋取中标,组织B、C、D供应商参与投标,并统一编制、上传投标文件。这四家供应商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对A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对B、C、D供应商分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同时将这四家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四: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某单位委托Z代理机构就“某市学校功能室设施设备及仪器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财政部门经查发现,E供应商投标文件所附“学生实验台”台面检测报告系虚假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E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五: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W供应商中标省直某单位民意调查访问员服务外包采购项目后,以项目回款周期长、公司现金流紧张、运营资金压力大、人员调配存在冲突为由,提出放弃中标资格。财政部门经查认定,该行为属于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对W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湖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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