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异常低价痛点,供应商呼唤政采优质优价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2日 09:08
直面异常低价痛点,供应商呼唤政采优质优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引起了市场主体广泛关注和热烈反响。从“异常低价”的量化审查,到“全过程管理”的闭环重塑,此次修法直指当前市场竞争中的顽疾。多位供应商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草案为行业从“拼价格”转向“拼价值”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但关键条款的落地仍需配套细则支撑。
构建全链条治理机制,严防政府采购异常低价
近年来,预算几百万元的项目以一分钱甚至零元报价成交的乱象屡禁不止。“异常低价中标、成交,一方面影响产品质量,给采购人带来风险;另一方面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压低行业价格、催生恶性内卷,破坏公平有序竞争环境。”江苏某供应商分析说。针对这一痛点,财政部今年发布的《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要求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的情形,包括:投标报价低于全部有效报价平均值50%,或低于次低报价50%,或低于项目最高限价45%,以及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无法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新增异常低价审查机制,明确报价明显低于最高限价或其他有效报价且可能影响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要求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经评估无法保证质量或履约的,应认定投标(响应)无效。该调整有助于防止低价恶性竞争损害采购质量,从法律层面确立了上位法依据。
不少供应商对此条款的补充深表认同,不过,有供应商代表认为,货物类项目与工程、服务类项目存在区别,货物的原材料、制造、运输等成本构成相对透明,为了盈利,供应商报价一般不会出现断崖式下跌。因此,他建议采购人将货物类项目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的报价比例,从低于全部有效报价平均值或低于次低报价的50%提升至65%。这样既能避免因审查门槛过低导致评审效率下降,也能更精准地识别真正存在履约风险的异常报价,让合规经营的供应商减少不必要的解释成本。
全流程管理,以履约验收管控提升供给品质
“重采购、轻验收”是导致货不对板现象频发的关键。此次修订草案第七条强调全过程管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该条款将履约和验收上升为法定管控重点,对全流程管理的力度提升,有利于持续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发展。
从供应商视角来看,履约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有不少供应商向记者反映,采购人款项支付不及时,个别项目需要供应商先垫付,对供应商而言资金占用成本很高,中小企业难以承受。还有供应商提到,有的采购人临时增加服务内容,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只能临时调配人员,导致成本大幅增加。“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直接影响供应商的资金周转和投标报价策略,是供应商判断是否参与投标、拟定报价的核心依据。因此,我们建议在采购文件编制中,增加关于款项支付的相关规定,明确的资金支付约定条款让供应商心里更有底,报价也会更合理。”某体育供应商负责人说。
但对采购人而言,供应商履约不到位,也使其面临采购标的物不合需求、服务标准大幅缩水的困扰。有的采购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针对小额合同项目,即便发现供应商履约缩水,也不愿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使得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难以遏制。某高校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直言:“我们采购一批家具,有供应商报低价中标,承诺完全响应需求,但交付后货不对板,重新返工影响学生开学,严重损害了采购人利益。”此外,有的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一旦出现纠纷,采购人往往面临追责难、纠错成本高的困境。不过,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新增禁止转包规定,仅允许“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分包;分包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允许约定,且投标人应当在投标(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方案,强化了供应商履约责任。
“实践中,低价中标后在履约环节偷梁换柱的现象,损害了采购人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某家具供应商负责人表示,为适应全过程管理要求,建议供应商同行从售前方案设计、售中交付运输到售后服务环节构建全周期服务闭环。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品牌市场部总经理崔清华则强调,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强大的交付能力和透明的服务网络,在评审商务分值设置中,应当强化同类项目业绩与服务网络等硬性评审因素,让真正有履约能力的企业脱颖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