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准入资格,以供应商履约能力为标尺公平竞争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2日 09:07
优化准入资格,以供应商履约能力为标尺公平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施行以来,迎来首次重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在供应商定义、资格条件、权利救济等方面均作出调整。作为政府采购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供应商最关注哪些变化?又有哪些期待和建议?
推行资格承诺制,引导评审聚焦履约能力
长期以来,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须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并提交大量证明材料。这种资格审查,在实践中常演变为繁琐的准入壁垒。此次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便是将资格条件管理从“正面清单”转向“负面清单”,并推行承诺制准入,大幅简化供应商资格审查材料、降低准入门槛。
修订草案第十八条明确,存在未依法缴纳税收或社保、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记录、被依法限制或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情形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这意味着,供应商可以以承诺方式替代繁复的证明材料。“负面清单”式管理让资格门槛更加清晰、可预期。
实践中,隐性的资格门槛确实加重了供应商负担。山东某体育供应商向记者分享:“我们曾经参加过一个项目,就因为一份社保证明材料未加盖公章,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投标无效。其实很多情况下供应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是因为材料繁杂以致供应商出错,但问题并非实质性错误或者没有履约能力,很多时候,投标的形式大于内容,让我们苦不堪言。”
“这一转变切中肯綮。”某家具供应商相关负责人对此深有感触,“修订草案强调‘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将重心从资格审查转向履约能力,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他认为,企业更希望评审能聚焦于产品品质、技术方案和履约能力,而非过度关注文件堆砌。修订草案以“负面清单”划清底线,有望进一步消除隐性障碍,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破除隐性歧视,让公平竞争走进现实
修订草案强调,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典型案例指出,将营业面积、缴纳社保人数等与规模条件挂钩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属于对中小企业的歧视。然而,在实操层面,各类隐性壁垒依然存在,成为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的“拦路虎”。
浙江省某供应商负责人结合自身经验,总结出当前政府采购中突出的隐性壁垒,主要包括:不合理的本地化服务要求,如部分项目要求供应商在本地已设立服务机构,或以此作为评分项,这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不符,也增加了供应商跨区域经营的成本;特定区域或特定金额业绩要求,虽然法规明令禁止,但仍有部分项目将特定行政区域的过往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实质上排斥了外地供应商。
该负责人介绍,《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设置的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10%,这一做法值得全国推广。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品牌市场部总经理崔清华在采访中直言,一些电梯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中存在多种倾向性问题,如技术参数量身定制指向特定品牌、核心部件为“同一品牌”得高分、将特定金额或特定行业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设置销售规模条件、要求供应商设立本地服务机构变相排外等。此类行为本质是排他性竞争,破坏公平市场秩序,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相悖。
对此,崔清华建议:一是评审分值设置标准化,明确价格分、技术分、商务分的合理结构,避免唯低价倾向与过度主观打分;二是技术要求标准化,严格执行《电梯技术条件》(GB/T 10058—2023)等国家标准与安全规范,杜绝不合理附加条件,让政府采购回归公平、高效、合规的本源。
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秦健聪也表达了类似期盼:“作为民族品牌,我们积极参与各地电梯采购项目,期盼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持续优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任何企业开拓市场、项目落地都需要经历从0到1的过程,希望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能破除隐性壁垒,让更多优质民族品牌平等参与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