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售后服务承诺书设为评审因素,合规吗?
关键词
专用车采购 生产厂家 售后服务承诺书
案例回放
某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压缩转运车、洗扫车等。招标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先质疑后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将“证明材料均需加盖生产厂家公章”及“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财政部门调查发现,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载明:要求供应商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车型目录或《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截图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须加盖生产厂家公章;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须加盖生产厂家公章。上述要求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最终,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采购人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专用车采购项目,将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作为评审因素,合规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就是说,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的授权或承诺不能作为供应商参与项目的门槛条件。那么,“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作为评审因素是否合规?
本案例中,采购标的为压缩转运车、洗扫车等环卫车,属于专用车,是技术复杂、维保要求高的专用设备,售后服务直接影响专用车的运营效率和公共安全。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属于“与履约能力、售后服务质量相关”,作为评审因素具有合理性。要求售后服务承诺书加盖生产厂家公章,是为了证明承诺书的真实性,提供符合要求的承诺书给予相应分数,而非作为实质性要求,此做法合理。
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第五条,2020年底前优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型目录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车型目录发布程序,实现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次申报、一并审查、一批发布”,企业依据产品公告即可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因此,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目录截图,是为了核实供应商所投车辆是否属于国家政策支持范围,确保财政资金支出符合税收减免政策,避免虚报或冒用资格,属于与采购需求相关。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将供应商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车型目录或《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截图等证明材料,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作为评审因素;要求供应商将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作为评审因素,均属于合理要求。
法规链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
二、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
(五)……2020年底前将保留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维修、保险、报废等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提升机动车流通透明度。督促地方取消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登记注册地设置的不合理规定,简化二手车经销企业购入机动车交易登记手续。2020年底前优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型目录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车型目录发布程序,实现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次申报、一并审查、一批发布”,企业依据产品公告即可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