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布
本周五,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公布了修订草案全文。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草案对法律适用范围作了适当调整,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零星分散采购纳入适用范围,按照简易采购制度执行。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共6章79条。草案提出,推广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手段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政府投资项目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
三部委:开展2026年“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财政部、公安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本次重点整治内容包括: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财政部信息公告:代理机构未按时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被罚
本周一,财政部发布21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14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7则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5则投诉事项成立或部分成立,投诉事项涉及:评审委员会评分不公正、资格或符合性审查错误、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等。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中,2家采购人和1家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被警告;1家代理机构因在多个项目中未在法定期限内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被警告并被责令整改;2家供应商因恶意串通分别被罚款40471元和40477元,1家供应商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被罚款24730元,以上供应商均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山东:通报3亿北斗工程现“脆皮底座”
近日,山东省某新基建项目被曝在施工环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举报人在施工现场发现“脆皮”底座,混凝土一掰即碎,锤子轻敲便松散成粉,部分底座塞满碎石。
据悉,该工程被列入2023年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北斗产业化重点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总投资3亿元,中央预算内资金4500万元。
对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通报称,针对媒体反映的某新基建项目问题,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国资委已组成联合调查组进驻现场核查,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施工质量开展全面检测。
山东:省专家库在接收专家处理信息3个工作日内执行联合惩戒
近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11部门发布《关于对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通知》。
《通知》明确,省评标专家库、省评审专家库在监管部门对专家的处理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推送至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同时抄送开展评标、评审活动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评标专家库、省评审专家库在接收到推送的专家违规违纪违法处理情况信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信息接收方专家库中执行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上海:政府采购监管智能体应用于四种工作场景
本周二,《上海市政府采购监管智能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办法》明确,政府采购监管智能体应用于四种政府采购工作场景: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布环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将拟发布的采购文件提交智能体巡检;开标后至评审开始前,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应开展围标串标智能巡检;投诉举报处理、监督检查等监管环节,财政部门可以运用智能体对相关数据开展智能筛查;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应用场景。
广东:明确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的22项内容
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明确了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的五方面22项内容。
在加强内控管理方面,《指引》明确,采购人应严格抵制各类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做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关于政府采购事项过问打探、插手干预登记报告制度。在编制采购文件方面,《指引》明确,采购文件应明确列出采购项目涉及的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表述代替具体内容。
福建:网上超市自行采购专区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大型电商平台
近日,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网上超市分为集采框架协议采购专区和自行采购专区。自行采购专区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小额零星货物采购。
《办法》明确,自行采购专区产品及产品配件的价格均不得高于大型电商平台上厂商或自营店相同款式、相同服务内容的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向网上超市以外消费群体销售的价格。
江西:拟禁止未通过资格或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近日,《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流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发布。
意见稿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仅依法获取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未通过资格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可以对资格或符合性审查提起质疑,但不得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
辽宁通报3起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本周一,辽宁省财政厅通报3起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包括采购人违规限定供应商取得业绩时间案、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认证证书案、某医科大学采购项目串通投标案。
其中,某设备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标准要求提供投标人业绩合同,合同时间为本项目第一次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前3年。财政部门认为该时间节点的设定客观上排除了在第一次公告之后至投标截止前具备相关业绩的供应商获得相应分值的机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