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有倾向性(偏好),是一个永恒话题。若采购人完全没有倾向性,本身就是问题。但这种倾向性绝不能以超出市场价采购货物或服务为代价。”在中央部委·医院·监管座谈会上,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二级主任科员齐鲁围绕“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化”,分享了来自监管一线的实践与思考。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二级主任科员 齐鲁
齐鲁结合浙江省财政厅处理大量投诉案例的实践经验,剖析了当前政府采购中围绕“倾向性”争议的焦点与监管应对逻辑。他指出,实践中大量投诉指向需求调查、技术参数设置和评审因素量化等方面,而监管的核心在于平衡采购人合理需求与市场公平竞争。
针对“需求调查不充分”的投诉,浙江省财政厅明确,采购人可根据自身实际(如医院临床需求)合理设置技术参数,关键是确保经过技术参数、价格综合测算后,市场上有不少于3个品牌能形成有效竞争,而非每个技术参数都必须满足不少于3个品牌。
针对“技术参数存在歧视性”的投诉,浙江省财政厅坚持“临床需求优先原则”,强调采购人依据真实、具体的临床与业务需要设定技术参数是其权利;政府采购鼓励竞争但不追求“最低标准”,支持采购先进、适用的产品与服务。
针对“主观分过高、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投诉,浙江省财政厅明确,在综合评分法中依法设置主观分是合理的,关键在于评审因素需清晰、细化量化,以规范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而非所有评审标准必须全部“客观化”。
齐鲁进一步总结了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思路:一是严格审查投诉主体资格,规范投诉行为,打击以投诉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坚守采购人确定需求的主体责任,只要基于真实需求且能形成有效竞争,监管部门尊重其专业判断;三是以书面证据为核心进行裁决,驳回无证据的主观臆测;四是厘清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的处理边界,技术争议由行业专家论证。
最后齐鲁强调,所有监管工作的根本目标,是紧紧围绕政府采购“物有所值、财政资金讲绩效”的立法目的。浙江省财政厅在财政部统一部署下,正通过联合整治、规范投诉受理等多种方式,引导政府采购活动在满足采购人合理需求与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最终实现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