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中发现采购文件存在倾向性 怎么办?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26日 09:30
评审中发现采购文件存在倾向性 怎么办?
采购文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准则”,其公平性直接决定采购活动的合法性。然而,实践中部分采购人通过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款,为自己倾向的供应商或产品“开绿灯”,这对评审专家的专业能力提出了严峻考验。那么,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存在倾向性时,应如何处理?
技术参数量身定制
指向特定品牌或型号
实践中,采购文件存在倾向性的表现形式多样。例如,某医用家具采购项目,将“人类工效学产品认证证书”设为评审因素,财政部门认定该证书与医用家具性能无关,存在倾向性,责令重新采购;某货物采购项目,技术需求将“产品的生产历史不低于150年”作为评分项,财政部门调查发现,国内仅B公司满足此条件,认定该评分项实质指向特定供应商,存在倾向性;某歌剧院舞美灯光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将A公司产品“H-1400”作为唯一指定型号,技术参数完全按该型号设定,财政部认定技术参数量身定制存在明显倾向性。
采购文件存在倾向性,本质是通过评审标准、技术参数、资格条件等方式“隐性”或“显性”地偏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上述案例中提到的,将无关证书设为评审因素、设置只有某供应商满足的评分项、技术参数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制等,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重点关注三方面
发现应立即停止评审
那么,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存在倾向性,评审专家应如何处理呢?“评审专家首先需熟练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能够识别采购文件存在的不合理条款。”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赵华说,比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其参与评审的某政府采购项目中,就发现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投标人近三年(20**年-20**年),3年均盈利得3分”,当即指出该条款对中小企业存在歧视性。
赵华提醒,评审专家在依据采购文件进行评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三方面:一是与项目需求无关的资格要求,如地域限制、资质证书等;二是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参数,如非通用的特殊标准、特定品牌专利要求;三是未量化的主观评审因素,如无标准的“综合实力”、“服务优质”等表述。评审专家可通过比对采购需求与条款关联性、核查指标量化程度等方式,准确判定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
“评审过程中,若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存在倾向性,应立即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琳说,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坚持要求继续评审,评审专家可在完成评审后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书面说明采购文件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及其法律依据,并保留完整记录,评审结束后应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评审专家负有‘客观、公正、审慎’履职的法定义务。评审专家应主动履行把关职责,预留充足时间研读采购文件,看是否存在倾向性。同时,要通过参加政府采购专业培训,持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提升对采购文件不合理条款的识别、判定能力。”某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