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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干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24日 09:17

哪些情形属于干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福建发提示函

 

获悉,3月20日,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发布《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登记报告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明确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情形、不属于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行为情形。

《提示函》明确15??情形属于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明示或暗示项目规避招标;对于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授意招标人规避进场交易的;明示或暗示为招标人介绍、推荐和指定项目投标人的;明示或暗示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授意选择意向的;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的;明示或暗示相关经营主体以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的;明示或暗示经营主体以出借、借用资质等违规违法行为参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干涉评标委员会组建的;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诱导、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干预、影响、操控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的;干扰招标人定标工作的;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要求中标人转包、分包项目,或者指定使用特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明示或暗示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干扰招标投标现场秩序、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或投诉处理工作的;利用职权或超越职责范围探听招标投标活动信息,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监管人员、评标专家牵线搭桥的;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原文如下:

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登记报告提示函

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为落实《福建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登记报告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下列第二、三条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应及时填写《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记录表》(详见附件)并收集有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收集完成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通过电子邮箱方式移交政府采购项目的同级财政监督管理部门。

一、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政监督等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等相关人员。

二、领导干部不得采取以下方式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一)利用职权影响从事项目招标投标的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影响以故意设置阻碍等方式,干扰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实施;

(二)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招标投标活动重大事项,或超越职权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干扰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实施;

(三)本人或授意、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通过打招呼、请托说情等方式,干扰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实施;

(四)其他插手干预行为。

三、领导干部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具体活动的行为:

(一)明示或暗示项目规避招标,如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研究等方式转为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或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保密项目、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的名义规避招标,或干涉、影响标段、标包合理划分,或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明招暗定”或“先建后招”的;

(二)对于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授意招标人规避进场交易的;

(三)明示或暗示为招标人介绍、推荐和指定项目投标人的;

(四)明示或暗示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授意选择意向的;

(五)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的;

(六)明示或暗示相关经营主体以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的;

(七)明示或暗示经营主体以出借、借用资质等违规违法行为参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八)干涉评标委员会组建的;

(九)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诱导、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干预、影响、操控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的;

(十)干扰招标人定标工作的;

(十一)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要求中标人转包、分包项目,介绍、指定特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或者指定使用特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十二)明示或暗示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三)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施加压力,干扰招标投标现场秩序、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或投诉处理工作的;

(十四)利用职权或超越职责范围探听招标投标活动信息,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监管人员、评标专家牵线搭桥的;

(十五)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四、领导干部在主管、分管或联系工作范围内有以下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属于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行为:

(一)部署工作、了解情况、提出意见等;

(二)因履行职责需要,向其他部门单位协调、了解有关事项情况的;

(三)对反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情况、问题,要求核查和反馈情况的;

(四)为解决有关当事人合法诉求办理有关事项的;

(五)收到群众信访反映、舆情信息后,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处置的;

(六)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等有关人士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的,不属于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五、各级财政监督管理部门电子邮箱

福建省本级:fjzfcg@sina.com

福州市:fzscgb@126.com

厦门市:xmcgb@xm.gov.cn

莆田市:ptscgb@163.com

三明市:smscgb@163.com

泉州市:qzczcgb@163.com

漳州市:zzsczjcgb@163.com

南平市:Npzfcg@163.com

龙岩市:longyancgb@sina.cn

宁德市:fjndzfcg@163.com

平潭综合实验区:Ptcgb0591@163.com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6年3月20日


  •  附件: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记录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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