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3月16日,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鄂财绩发〔2017〕4号)同时废止。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原文如下: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规范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健全湖北省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2026年3月2日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健全湖北省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湖北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第四条本标准是湖北省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数量、价格上限采购,或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更新的,单位必须提出充分理由,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或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本标准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专业性、涉密性设备。对于国家、行业和我省已有资产配置标准的专业类设备,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已有规定的涉密性设备,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国家有关替代工作有要求的,预算上限应按照国家有关替代工作要求执行。
第十条对于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从严控制,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家具的配置标准,但数量与价格上限不得高于本标准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不得低于本标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本标准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鄂财绩发〔20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2.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