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管专家队伍!山东:评审专家无故不参训2次以上终止资格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8日 08:48
严管专家队伍!山东:评审专家无故不参训2次以上终止资格
获悉,近日,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维修改造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鲁事管发〔2026〕16号),为加强省级机关房产维修改造审批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维修改造管理专业化水平,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专家库的人员专业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建筑结构;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气;建筑暖通、空调;工程造价;建筑装修;消防工程;电梯工程。
专家聘用期为三年,聘期届满前可按要求申请续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专家资格:
(一)未按照本办法履行专家义务;
(二)违反本办法专家工作纪律;
(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
(四)聘期内无故不参加业务培训2次以上;
(五)一年内2次同意接受评审任务后无故不参加评审工作;
(六)有违纪违法行为。
原文如下: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维修改造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事管发〔2026〕16号
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维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维修改造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6年2月24日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维修改造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机关房产维修改造审批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维修改造管理专业化水平,根据《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维修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纳入省级机关房产维修改造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房产维修改造项目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的募集、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募集、考核入库、动态管理、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申报及入库
第五条 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募集,通过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方式申报。
第六条 专家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评审工作;
(三)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五)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评审工作中接受省机关事务局的监督管理;
(六)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满足从事评审工作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专家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维修改造评审专家申请表》(见附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须载明职称专业和职称级别等信息且在有效期内;同等专业水平材料须明确专业方向、与职称级别有对应关系的证明材料,且在有效期内);
(三)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近三年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报的材料。
第八条 专家申请人提交材料后,经资格确认、统一培训、考核认定纳入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专家工作情况及时补充、更换。
第十条 专家库主要包含以下专业方面的人员:
(一)建筑施工;
(二)建筑结构;
(三)建筑给排水;
(四)建筑电气;
(五)建筑暖通、空调;
(六)工程造价;
(七)建筑装修;
(八)消防工程;
(九)电梯工程。
第十一条 专家入库后,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 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有关党政机关房产管理的政策和规定;
(二)对维修改造项目的评审作出独立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要求申请维修改造项目的单位做出解释或澄清;
(四)按规定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审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告知;
(二)按照政策规定、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提出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三)解答评审工作中的质疑;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签订保密协议,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相关要求;
(二)自觉遵守廉洁纪律,不得接受被评审对象或相关利益方的财物、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伴手礼等,也不得接受其安排的宴请、旅游、营业性娱乐活动等。
第十五条 专家聘用期为三年,聘期届满前可按要求申请续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专家资格:
(一)未按照本办法履行专家义务;
(二)违反本办法专家工作纪律;
(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
(四)聘期内无故不参加业务培训2次以上;
(五)一年内2次同意接受评审任务后无故不参加评审工作;
(六)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项目具备评审条件后,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专家数量、专业构成应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十七条 随机抽取专家后,专家认为技术复杂、评审难度高,申请增派或调换专家完成评审的维修改造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评审需求从专家库中择优增派或调换专家。
第十八条 专家应自觉回避以下利害关系:
(一)近三年内曾在项目所在单位任职(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
(二)配偶或直系亲属在项目所在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
(三)与项目所在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四)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况。
若事后发现存在利害关系,该专家的评审意见无效,评审专家应退回劳务报酬。
第十九条 专家参加评审工作要持本人身份证,到场后签到并由工作人员核对有效证件。
第二十条 评审结束后,专家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维修改造项目评审报告。
第四章 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实行有偿服务,按规定支付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二条 专家劳务报酬实行限额标准控制,根据专家评审内容及工作量等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专家劳务报酬支出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1000元。
第二十四条 专家参加勘查论证半天(按照4小时内界定)的,专家劳务报酬按照限额标准的60%执行;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每增加一个小时(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劳务报酬增加限额标准的10%,最高不超过限额标准;一天半的,按照限额标准的1.5倍执行;一天半以上不超过两天(含两天)的,按照限额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前两天按照限额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原则上按照限额标准的50%执行。
专家参加造价审核,造价审核金额500万元以下的,专家劳务报酬按照限额标准的60%执行;500万元以上的,专家劳务报酬按照限额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家参加本地项目评审的,可按规定获取劳务报酬,不得报销其他费用。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除劳务报酬外,可参照差旅费、会议费等相关规定凭据报销住宿费和往返城市间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专家的劳务报酬由省机关事务局申请财政资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有关支出标准均为税后金额,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国家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缴纳,由省机关事务局代扣代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机关房产在维修管理其他方面需专家提供评审服务的,其劳务报酬参照勘查论证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