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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应废标还是另行确定?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3日 09:12

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应废标还是另行确定? 
关键词
提供虚假材料 废标 中标候选人
案例回放
某物资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30.38万元。 经评审,确定A供应商为中标人。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B供应商提出质疑:A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请求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依法启动核查程序,经核实确认B供应商的质疑成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答复:因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决定对该项目予以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B供应商对上述质疑答复不满,认为在合格供应商数量满足3家以上的情形下,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反而直接作出废标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的决定,属于程序违规,遂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经调查,最终认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擅自作出废标重招的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构成程序违规,依法责令其从原中标候选人名单中另行确定中标人。

问题引出
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应废标还是另行确定?

专家点评
本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且中标候选人满足3家以上,应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作废标处理,还是应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六条另行确定中标人。

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应予废标。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时,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对于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不一致,有的观点认为《政府采购法》的效力层级高于94号令,应按《政府采购法》执行。其实不然,《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和94号令第十六条的适用情形是不一样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影响采购活动的公正性。本案例中,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仅是A供应商独立的违法行为,未影响采购流程和评审的公正性。另外,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是通过供应商质疑发现并查实的,该情形应适用于针对质疑和投诉的部门规章——94号令,即合格供应商满足3家以上应当从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这里的“应当”是必须的意思,有强制性。也就是说,如果合格供应商满足3家以上,采购人不得擅自废标重新采购。

需要注意的是,若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并非通过质疑答复、投诉处理程序发现,而是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日常核查或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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