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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图书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必须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5日 09:10

包含图书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必须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吗?

关键词
图书采购 分包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案例回放
某县12所幼儿园改造提升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内容包括图书和室内外玩教具,预算金额92.77万元。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先质疑后投诉,投诉事项为:本项目包含图书采购,中标供应商不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要求,应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财政部门经调查发现,招标文件资格条件部分未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明确载明: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电子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本项目图书采购部分分包给有本项目图书属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供应商如将图书部分分包,必须提交分包供应商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最终,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包含图书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必须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吗?

专家点评
图书采购不同于普通货物采购,其经营活动有明确的资质门槛要求。《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供应商从事图书零售业务,必须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在政府采购中,涉及图书采购的项目一般有两种采购形式。第一种是将供应商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设为资格条件,此类项目可以整体采购,也可以分设采购包,投标(响应)供应商必须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方可参与。第二种是不将供应商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设为资格条件,但允许投标(响应)供应商通过合同分包形式完成图书采购。很显然,本案例属于第二种形式,但采用分包方式采购图书时,需重点关注以下两点要求:

一是分包内容必须是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五条,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对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承担主体。需注意的是,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才可以通过分包方式采购。本案例中,幼儿绘本馆物品清单包括诸多货物,其中图书采购数量为1552本,采购金额占比不足2.3%,可见图书采购仅为幼儿绘本馆中的一小部分,属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可以通过分包方式委托给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零售商采购。

二是分包事项需提前明确约定。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本案例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虽明确,分包履约须在中标人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但未明确界定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具体范围、金额等,也未明确分包承担主体须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招标文件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是不影响中标供应商的资格有效性,且中标供应商已明确将图书采购分包给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履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综上所述,包含图书的采购项目,图书部分为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可以通过分包方式采购,供应商无需自身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分包承担主体必须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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