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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款项有新规!民航局允许从公务机票政府采购平台划扣清缴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8日 11:00

拖欠款项有新规!民航局允许从公务机票政府采购平台划扣清缴
获悉,12月11日,民航局印发《民航空管基本服务收费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25〕26号),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规范了空管基本服务收费的清算流程、职责分工、数据管理、开账对账、收入分配及欠费处理机制,明确航空运营人存在拖欠行为的,清算中心可通过公务机票政府采购管理平台(GP)、国际航协的航空运输销售结算计划(BSP)和国际清算所(ICH)等渠道划扣其欠费账单,直至全额清缴,旨在提升资金管理效率,保障清算安全透明,同时强化对航空运营人缴费行为的约束力。

民航空管基本服务收费主要涵盖进近指挥费与航路费,面向在机场机动区及管制空域内运行的航空器收取,用于覆盖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等核心服务成本。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负责执行收费,而清算中心则承担数据汇总、账单生成、款项收缴与分配等具体操作,确保各环节高效衔接。

在职责划分上,民航局统筹政策制定与监管,清算中心负责全流程落地执行,空管单位需按时报送真实完整的飞行动态数据,航空运营人则须动态维护飞机基础信息并按时足额缴费。代理人若参与航班申请,也需协助完成账单传递或代缴义务,运行监控中心则辅助提供非定期飞行相关联系信息,形成多方协同机制。

开账流程方面,清算中心每年四季度公布次年数据报送日历,空管单位按周期通过专用系统提交航班动态。经数据比对确认后,清算中心依标准计算费用,并于每月固定日期向不同区域航空运营人开具账单——国内企业为每月20日,港澳台及外国企业为每月15日。账单送达后三日内无异议即视为确认,发票则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开出。

缴费方式区分定期与不定期飞行:定期航班运营人须在开账次月25日前完成支付;仅执飞不定期任务的企业则需预缴费用或提供银行保函,飞行结束后再行多退少补。若对账单存疑,航空运营人可在三个月内提出争议调整申请,但不得以此拖延付款。清算中心将联合空管单位核实后,在当期账单中予以修正。

收入分配遵循“服务匹配、效率优先”原则:国内航路费90%按服务量分配至各地空管单位,10%归空管局;港澳台与外国定期航班航路费80%分配地方,20%归空管局;非定期飞行费用则全额归属空管局。清算中心据此生成分配单,空管单位核对无误后五日内开具发票,资金按月拨付,年终统一清算。

对于欠费行为,清算中心将启动分级催缴机制,包括邮件电话提醒、票款平台划扣、上报拖欠名单乃至法律诉讼。情节严重者,民航局将联合地区管理局实施跨部门限制,在航线审批、时刻分配、补贴申请等方面从严审查,形成有效威慑。

原文如下

民航空管基本服务收费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航空管基本服务收费清算管理,规范清算程序,提高管理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中国民航实际以及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空管基本服务收费是指空管及服务提供方为处于机场机动区和进场、离场、区域管辖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设施及服务,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情报、航空气象等设施及服务,向航空器所有者或使用者收取的费用。收费项目包括进近指挥费和航路费。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空管局”)及所属各级空管单位(以下简称“空管单位”)根据《民航空管收费行为规则》,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通用航空企业等(以下简称“航空运营人”)收取空管基本服务收费的清算及分配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管基本服务收费清算管理政策制度,并对相关清算工作实施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空管基本服务收费的清算管理工作9包括数据汇总、整理、计算、开账、收款、分配、催缴及对账等。

第六条空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各级空管单位的空管基本服务收费清算工作,协助清算中心做好空管单位清算收入分配工作。

第七条空管单位负责对接清算中心做好飞行动态数据报送工作,核对并确认空管基本服务收费清算收入。

第八条航空运营人负责向清算中心提供飞机基础数据,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空管基本服务收费。通过代理人申请航班的,代理人负责协助完成代理航班的缴费及对账等相关工作,包括向航空运营人及时传递账单、向清算中心提供航空运营人联系方式或根据委托协议代理缴费等。

第九条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行监控中心(以下简称“运行监控中心”)协助清算中心做好“不定期及其他飞行”(指除定期航班以外的飞行,包括不定期航班以及调机、训练、试飞、公务飞行等,下同)的缴费提醒工作,并协助提供所掌握的航空运营人和代理人联系信息。

第三章开账

第十条飞行动态数据是空管基本服务收费清算的基本数据源,包括航班号、飞机注册号、执行日期、起飞机场、目的地机场、实际落地机场等数据。

第十一条清算中心于每年四季度制定并公布次年空管数据处理日历,明确空管单位每月报送飞行动态数据的周期和具体日期。原则上,空管单位报送数据的周期为每月三至四期。

第十二条空管单位按空管数据处理日历9通过“民航清算管理系统”空管数据采集模块向清算中心报送飞行动态数据9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清算中心对空管单位报送的飞行动态数据开展融合比对工作,经空管单位确认后,根据空管基本服务收费标准,计算各航空运营人应缴纳的空管基本服务收费金额,并开具账单。

第十四条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航空运营人清算业务开账日为每月20日,港澳台地区航空运营人清算业务开账日为每月15日。

外国航空运营人清算业务开账日为每月15日。

第十五条清算中心以航空运营人本部及其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为账单的开具对象。实行代码共享的航班,以实际执行航班的航空运营人为账单的开具对象。

第十六条清算中心应于开账日前生成上个月的账单,加盖业务专用章。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航空运营人账单通过“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和空管服务费账单管理系统”送达,港澳台地区航空运营人账单以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纸质账单等方式送达;外国航空运营人账单以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纸质账单等方式送达。航空运营人在开账日后3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账单送达。

第十七条清算中心应于开账日次月5个工作日内,向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航空运营人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清算中心通过“民航清算基础数据管理系统”采集及管理飞机基础信息。航空运营人应动态维护相关数据,发生飞机权属变更、参数变更、新增、终止等情形,或本部和独立核算子公司之间长期调机的,应及时在“民航清算基础数据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

第四章缴费与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航空运营人可以自行缴纳空管基本服务收费,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缴纳。通过代理人申请预先飞行计划的,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缴费方式,若由航空运营人自行缴费,代理人应协助清算中心联系航空运营人缴纳。

第二十条经营定期航班(指在中国从事定期航班或既从事定期航班也从事不定期及其他飞行,下同)的航空运营人或其代理人,应于开账日次月25日前,按账单所列示的开账金额,将全部款项汇至清算中心指定账户。

鼓励航空运营人与空管局、清算中心签订空管基本服务收费清算协议,提高清算效率。

第二十一条仅从事不定期及其他飞行(指在中国仅从事不定期及其他飞行,下同)的航空运营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请预先飞行计划前,应及时向清算中心预缴费,或提前向清算中心开具一定期限(一般不少于一年)的银行保函。

第二十二条仅从事不定期及其他飞行的航空运营人或其代理人采用预缴费方式的,航空运营人或其代理人通过“民航清算资金结算管理系统”填写预先飞行计划相关信息,获取预缴费通知单。缴费完成后,应将缴费凭证上传至“预先飞行计划管理系统”。

飞行任务执行完毕后,航空运营人或其代理人应于开账日次月25日前联系清算中心完成缴费清算,按照账单所列示的开账金额多退少补,多预缴部分也可在后续账单中抵扣。

第二十三条仅从事不定期及其他飞行的航空运营人或其代理人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航空运营人或其代理人通过“民航清算资金结算管理系统”获取银行保函开具通知书,按要求向清算中心开具一定期限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经清算中心审核后,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方式缴费。航空运营人或其代理人未按期缴费的,清算中心启动银行保函追索流程。

清算中心定期向运行监控中心更新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根据公共航空运输和预先飞行计划等规定,仅从事不定期及其他飞行的航空运营人在特定时期内执行外交、紧急等特殊运输任务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或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方式缴费。

第二十五条航空运营人或其代理人在审核账单时发现差错或存在异议,应于收到账单后3个月内向清算中心提出争议调整申请,并提供相应依据。对某月开账数据应一次性提出全部争议,并分别对每一项争议提出争议调整依据。航空运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以存在争议为由拒付或延期付费。

第二十六条清算中心汇总、整理航空运营人争议调整申请,向空管单位发出争议询证,经空管单位核对后,确认调整金额,并在当前清算期间账单中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航空运营人本部和独立核算子公司之间临时调机不属于飞机权属变更,由于此原因产生的开账对象差异不属于调整范围。

第五章清算收入分配及确认

第二十八条空管基本服务收费按照收入与投入相匹配,同时兼顾清算效率和清算成本经济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航空运营人航路费的10%分配给空管局,90%根据各空管单位提供的空中交通设施及服务进行分配;进近指挥费根据各空管单位提供的空中交通设施及服务进行分配。

港澳台地区航空运营人定期航班航路费的20%分配给空管局,80%根据各空管单位提供的空中交通设施及服务进行分配;定期航班进近指挥费根据各空管单位提供的空中交通设施及服务进行分配;不定期及其他飞行的航路费和进近指挥费全额分配给空管局。

第三十条外国航空运营人定期航班航路费的20%分配给空管局,80%根据各空管单位提供的空中交通设施及服务进行分配;定期航班进近指挥费根据各空管单位提供的空中交通设施及服务进行分配;不定期及其他飞行的航路费和进近指挥费全额分配给空管局。

第三十一条清算中心根据空管单位报送的飞行动态数据,按照上述原则计算空管局及空管单位应分配的空管基本服务收费金额,并据此开具清算收入分配单。

第三十二条清算中心于开账日前生成上个月的清算收入分配单,加盖业务专用章后送达至空管局及空管单位。空管局及空管单位根据分配单所列示金额开具发票,于开账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清算中心。

第三十三条空管局及空管单位收到清算收入分配单后,应认真核对,并及时按开账日当月入账。如有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清算中心联系。

第三十四条每月底前,清算中心按民航局财务主管部门批复的额度向空管局及空管单位拨付资金。年度终了,清算中心与空管局及空管单位开展年终资金清算,报民航局财务主管部门确认后实施。

第六章欠费处理

第三十五条航空运营人及代理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空管基本服务收费,逾期未缴的,清算中心应及时予以催缴,采取以下措施:

(一)定期催缴。清算中心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书面催款通知书、约谈等方式定期对欠费航空运营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催缴,航空运营人及其代理人应按催款通知要求,及时完成欠费清缴。

(二)票款划扣。航空运营人存在拖欠行为的,清算中心可通过公务机票政府采购管理平台(GP)、国际航协的航空运输销售结算计划(BSP)和国际清算所(ICH)等渠道划扣其欠费账单,直至全额清缴。

(三)报送欠费名单。对于欠费性质严重或自清算中心发出第一封催款通知书之日起60天内仍未完成全部欠费清缴的航空运营人,清算中心定期向民航局报送存在拖欠行为的航空运营人名单。

(四)法律手段。对于恶意拖欠、逃避履行缴费义务的航空运营人及其代理人,清算中心联合空管局,依法采取律师函、诉讼、保全等法律手段。空管局配合清算中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催缴,直至全额清缴。

第三十六条对于欠费金额较大、时间较长、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航空运营人及其代理人,报经民航局财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清算中心可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协助进行催缴、约谈。

第三十七条民航局加强部门间协同联动,对存在严重拖欠行为的航空运营人及其代理人实行联合限制,在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飞机引进、航线经营许可、航班时刻、预先飞行计划、资金补贴、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依规从严审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民航航路费清算暂行办法》(民航发〔2007〕1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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