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解聘10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获悉,12月4日,《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解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发布,对10名评审专家予以解聘。
其中,5名评审专家因“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受到行政处罚,应按照有关规定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解聘,3年内不再聘用。
另外,4名评审专家因收到刑事处罚,其中两名在库专家被解聘,四名专家均不再聘用。1名评审专家因偏向性打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再聘用。
原文如下: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解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
曹林、渠敬峰、郝江伟、雷晓利、刘海鹏:
我厅收到《阿里地区财政局关于解聘违纪违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请示》(阿财采字〔2025〕57号)和《阿里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财采处字〔2025〕6号),反映你因“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受到行政处罚,应按照有关规定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函〔2021〕48号)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解聘,3年内不再聘用。
该通知同时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告。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1月25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解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
刘志震、王传玉、殷志杰、王文兵、刘志菲:
我厅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城检线移〔2025〕22号)及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藏0102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书、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藏01刑终31号刑事裁定书。
经审查,在库专家刘志震、王传玉,曾在库专家殷志杰,资格过期专家王文兵均受到刑事处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厅决定对刘志震、王传玉予以解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厅决定对刘志震、王传玉、殷志杰和王文兵不再聘用。
鉴于生效判决查明在库专家刘志菲评审时按照刘志震要求为意向中标公司达孜净土有限公司偏向性打高分,属于《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厅决定对刘志菲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再聘用。
本通知同时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告。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2月4日
黄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