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近日,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征求《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发布,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18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异常低价问题。(一)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 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二)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 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三)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或采购预算 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采购预算)×45%;(四)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原文如下:

附件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整顿政府采购领域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持续优化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参照财政部《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4〕265 号)精神,现就推动解决我省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原则。
(一)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与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确定项目属性,对采购项目合理分类分包。
(二)鼓励采购人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安装调试费、后续专用耗材、升级服务费用、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进行报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三)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建设、耗材使用量大的仪器设备等采购项目的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二、明确异常低价的具体情形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异常低价问题。
(一)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 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二)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 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三)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或采购预算 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采购预算)×45%;
(四)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三、实时预警和推送异常低价信息
江西省公共资源数智交易平台建立异常低价预警机制,推动监管关口前移,逐步实现对采购活动全流程数据的自动抓取、实时监测和智能分析。
(一)在评审环节预警,加强异常低价的识别和风险提示,实时推送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
(二)在确标环节预警,在确标前将异常低价同步推送至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由采购人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分别通报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查确认过程中暂缓公布中标(成交)结果。
四、依法处理异常低价问题
评审委员会、采购人根据系统推送的异常低价预警信息,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处理。
(一)评审委员会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由评审委员会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供应商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记录。
(二)采购人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同时,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低价问题进行重点核查,发现存在异常低价问题的,要求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认定。
五、强化政府采购各方责任
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要充分认识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对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压紧压实责任。
(一)采购人要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加强对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代理和评审活动的监督提醒。
(二)主管部门要落实政府采购管理责任,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指导和管理。
(三)财政部门要落实政府采购监管责任,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就异常低价情形作出处理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 2025 年 月 日起施行(按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计算),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应当在通知生效前完善相关系统功能,确保文件规定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