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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布竹制家具质量监督抽查新规,涉及39个检验项目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7日 10:07

福建发布竹制家具质量监督抽查新规,涉及39个检验项目


近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竹制家具等10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其中关于竹制家具,明确了抽样方法、判定规则,检验项目达39个,包括耐液性、耐湿热、桌类稳定性、椅凳类稳定性等。

《实施细则》明确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件,其中1件作为检验样品,1件作为备用样品。

检验依据如下: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竹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判定规则分为依据标准和判定原则两部分。其中,依据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GB 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18584-2024《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以及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32444-2015《竹制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竹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判定原则,《实施细则》明确,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邢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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