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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存在哪些问题?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13日 09:29

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存在哪些问题? 
根据《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4〕265号,以下简称265号文),启动异常低价审查需具备两个标准:一是启动程序的标准,即265号文明确的四种异常低价情形;二是评审的标准,即对报价合理性的判断。

“目前,异常低价评审标准的界定还不太明确,最终评审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而不同的评审专家对报价合理性的标准又有着不同的理解。”业内人士坦言,一是让供应商在评审现场提供书面说明的合理时间不太好把握,二是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合理性相关说明材料不太好判断。

问题一:报价合理性说明“五花八门”

265号文明确,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指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究竟需提供哪些具体材料,各方理解仍存在差异。例如,某网络数据安全项目中,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后,S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了澄清材料,经评标委员会共同认定,该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判定为无效投标。某大数据分析平台建设项目中,Y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原因是其报价触发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所提交的异常低价说明不足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既无历史相关项目信息加以佐证,投标文件佐证材料也未能支撑澄清材料说明,无法认定相关软件产品确为投标人自研产品,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投标处理。

那么一份报价合理性说明应包括什么?在评审专家丁咏梅看来,一份报价合理性说明至少要列明原材料采购成本、人工费用、物流运输成本、安装调试费用等。任何企业在给出产品报价前,必然会做成本核算,这些基础数据供应商完全有能力提供。

“报价合理性证明材料需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提供成本构成明细表,将报价拆解为直接成本(如原材料、设备、人工等具体数量、单价、总价的明细表)与间接成本(如管理费、税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证明报价有真实成本支撑;二是针对成本构成明细表中显著低于最高限价的项目逐项说明原因并附佐证,如原材料价较低需附采购合同、发票等单据及对比历史成本;三是明确报价利润率并解释合理性,可提供业绩证明、资质资源、财务状况等文件,证明履约能力以打消采购人顾虑。”一位资深财务人士告诉记者,如果供应商在投标前已对成本进行了精细测算,并准备了基础数据,是可以提供报价合理性证明材料。短时间内需要协调财务提供数据,并确保材料的逻辑性与完整性,压力较大。

“现在集成化项目较多,投标人多为代理商,其提供的报价合理性说明可能以‘进货价’作为依据,部分评审专家可能要求其提供产品各组成部分的成本构成。这时候该不该判断报价合理就比较难了。”上述业内人士建议,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统一的报价合理性说明格式或清单,既可让供应商按要求准备材料,避免理解偏差导致内容不全;也能为评审专家提供明确判断依据,减少因个人认知不同造成的评审尺度不一。

问题二:报价合理性判断支撑不足

265号文明确,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

“这里特别列举了‘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这是一个极具可操作性而且较为客观的证明材料。如果未来可以写进采购文件中,对于评标委员会判断报价合理性具有积极意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朱萧俊认为,但总体来看,可量化的证明材料列举还不够。评标委员会仅依据“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证据还不够充分。而依据“行业当地薪资水平”进行的成本测算,更适用于服务类采购项目,对于工程、货物类项目,人工成本影响可能要小的多。

政府采购资深人士宋军提到,现行评审管理办法限制专家借助外部数据,且缺乏行业薪资水平等大数据支持,导致审查缺乏客观基准。若不完善数据共享与评审工具,评审专家仅凭经验难以作出科学判断。

问题三:评审专家缺乏成本核算能力

记者采访了解到,多数评审专家缺乏成本核算专业背景。“现行法律法规将判断权交给评标委员会,操作上过度依赖评标委员会主观判断,导致不同项目遇到同一情形时,因评标委员会不同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定结果,影响审查一致性。”厦门市公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振斌认为。

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德能坦言,当前评标委员会对价格合理性的评审存在多重局限:一是评审专家普遍缺乏判断价格合理与否的专业能力,专家库中也难抽取到具备该能力的人员;二是评审现场时间有限,难以判断价格是否合理;三是需要供应商提供的说明材料可能在短时间无法提供,相关问题无法在评标现场解决;四是除了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外,价格评审需查阅外部相关资料与数据,但现行规则仅允许依据投标文件及供应商说明材料评审,无法引入外部数据。

“因此,异常低价的审查主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均应改变,不应由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完成,而应在评审结束后,引入商会、行业协会等更加专业的机构,单独启动特别审查程序,而非将其纳入原有评审流程。”沈德能认为。

问题四:异常低价情形难适配不同采购对象

朱萧俊说,265号文明确的三种异常低价量化情形,均聚焦于“供应商报价”。如果可以从基准价计算方法上就把异常低价排除在外,然后再结合异常低价评审流程,“双管齐下”解决异常低价评审难题。

“265号文规定的四种异常低价情形未区分货物、服务与工程项目,无法适配不同采购对象的特点,异常低价审查缺乏针对性,需进一步细化分类指导。”宋军说,比如服务类采购项目中,车辆维修服务的零配件若报价低于市场均价15%,可能涉及非正品问题;而工程类采购项目因有国家定价和概算参考,异常低价通常围绕标底20%波动。  蒋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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