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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带来什么影响?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13日 09:29

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带来什么影响? 
财政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4〕265号,以下简称“265号文”),开篇即明确三大目标:促进公平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优质优价采购。那么,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将带来什么影响?

采购人:做好需求调查合理设定最高限价

“异常低价审查的推行,有助于优化政府采购生态。”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一方面,通过明确异常报价触发标准,有效遏制供应商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投机行为,进一步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与项目质量;另一方面,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和全生命周期成本评估,引导市场从价格竞争转向质量竞争,促进优质优价采购格局的形成。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咨询专家陈妍也有同感。“265号文实施后,给广大采购人带来特别大的影响。主要为异常低价的判定提供了客观依据,让采购人在实际采购执行中有据可循。同时,依托异常低价审查机制,可以尽最大的可能,为采购人筛选出契合项目需要、具备履约能力的供应商,避免低价低质的情况出现。”陈妍说。

对采购人而言,需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强化主体责任。通过扎实开展需求调查,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打好基础;二是提升专业能力。着力提升成本测算、市场调研及全周期管理能力,更好满足采购工作要求。

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有据可依能力要求提高

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朱萧俊看来,长期以来,供应商异常低价评审是困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评标委员会的难题。265号文为评标委员会提供异常低价评审三类明确量化标准。这一举措是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六十条规定的进一步释法。虽然该文件尚处于一定区域的试点阶段,但对于政府采购行业具有积极意义。

江苏省财政厅于 6月27日发布《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5〕62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丁咏梅认为,该文件起到引导作用。“以往评审碰到异常低价情形,要么不要求供应商澄清,要么发了澄清函走个形式。因‘恶意低价’太难认定,虽然评标委员会有认定的权利,但在我这些年参与的评审活动中从未使用过此项权利。如今有了这份文件作依据,只要供应商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我们就可以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丁咏梅说。

265号文首次以量化标准明确异常低价审查触发点,解决评审专家“不敢用、不会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将审查“可启动”变为“应启动”。同时对评审专家提出更高要求,不仅需具备专业知识,还需掌握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信息。

供应商:掌握报价成本构成做好合理解释

异常低价不仅易引发供应商以次充好、货不对板等问题,还可能促使其通过牺牲非关键性能指标压缩成本,导致采购项目整体质量不达标;更会干扰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为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提供滋生空间。异常低价审查机制将引导供应商理性报价、淘汰投机行为:依赖“恶意低价”策略的供应商会被制度性筛除,具备真实成本控制能力的供应商则获得竞争优势。

对供应商而言,需掌握政府采购项目报价相关的成本测算资料,准备好报价合理性说明及证明材料,能就评审委员会的审查要求作出合理解释。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认为,265号文的核心意义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打击串通投标行为。当评审中发现异常低价时,评审委员会可通过进一步审查,阻断部分供应商利用异常低价为其他关联供应商“铺路”的操作,维护投标公平;二是推动“优质优价”落地。借助性价比最优概念等方式,剔除技术水平不达标的供应商,引导市场竞争聚焦于产品与服务质量,倒逼行业整体品质提升。

近一年来,国家密集出台价格治理政策。2024年1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完善价格治理机制意见,明确规范市场价格行为,防止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开展恶性竞争。2025年9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治理价格无序竞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要求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以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基本依据,自觉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

刚结束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包括完善低价倾销认定、治理“内卷式”竞争等;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明确经营者拒绝或者虚假提供成本监审、调查等资料的法律责任。 蒋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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