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招标公告| |采购公告| |资讯中心| |采购机构| |项目中心| |供应商库| |会员中心| |招标助手| |专家库 |
信息搜索

供应商因提供虚假材料被罚款,还能中标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2日 09:19

供应商因提供虚假材料被罚款,还能中标吗? 
?某市一政府采购项目引发供应商质疑,质疑事项为:中标供应商数月前因提供虚假荣誉材料谋取中标被外市财政部门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将被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质疑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因提供虚假材料被罚款,理应至少一年内没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本次中标应属无效。采购人则答复,财政部门的处罚为仅罚款,并没有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质疑不成立。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想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那么,质疑供应商的观点是否成立?“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是否必然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法律原则:禁入处罚是“并处”而非“可选”

首先需要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设定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并处”的关系,而不是说可以有选择地“单处”。从这一点来说,一般情况下,“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会被处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的裁量权主要体现在罚款金额和禁入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所以符合法定条件下,“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一定被处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禁入年限也可以低于1年,比如半年。

例如某市财政局发布的2024年度政府采购领域财会监督典型案例,某供应商虽然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但由于其及时主动承认错误,申请解除了合同,并向采购人提交了诚恳的道歉信和支付违约赔偿金17万元(项目成交价为56.7万元),财政部门认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仅给予了罚款,未予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建立有效的信息核查机制,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回到开头的案例上来,供应商因提供虚假荣誉材料谋取中标被财政部门罚款,并未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质疑人认为中标供应商必然已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依据不足。

在处理本项质疑时,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关于“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中查询到失信记录即视为无不良行为”的约定,驳回了质疑,而质疑人并未继续投诉,因此监管部门也没有继续介入。

如果该中标供应商在异地的违法行为,确实因种种原因未受到应有处罚,那么将给本地监管部门处理投诉带来一定的难度。建议各地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领域包含从轻、减轻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充分信息公开(涉密内容除外),并在处理涉及供应商异地不良记录等问题时,建立有效的信息核查机制,从而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守法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严俊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展会推荐 |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自助友情链接 | 机构文件 | 汇款帐号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2000-2025 本站网络实名/中文域名:"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中文网 政府采购网.中文网 招标网.中文网"
本网站域名:www.chinabidding.org.cn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京ICP备2021005469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05260
技术支持:北京中政发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政府采购信息服务:政采标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管理:政府采购招标中心 联系电话:010-68282024 83684022 传真:010-83684022 更多联系电话...
标讯接收邮箱:service@gov-cg.org.cn 供应商邮箱:zfcgzb@gov-cg.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