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路管理局工程箱体检测服务公开招标,A供应商以255.9万元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A供应商因关键设备采集器故障返厂检修耗时较长,提交放弃中标申请函。随后,A供应商得知可能面临的处罚,表示反悔并愿意尽快按照要求履约。
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允许其继续履行合同?
不允许。
在本案例中,财政部认为采购文件并未限定必须采用自有设备,A供应商可通过租赁其他厂家设备完成检测,故其理由不构成“不可抗力”。提交弃标函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意思表示已生效,不存在撤销可能,采购人应拒绝与其签订合同。
一般而言,采购人发出采购文件为要约邀请,供应商投标为要约,采购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则为承诺,要约与承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此外,政府采购程序具有法定性和严肃性,禁止随意撤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双方均具强制约束力,采购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资格。 王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