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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高级工程师应具备哪六个条件?浙江发通知了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1日 09:17

特种设备高级工程师应具备哪六个条件?浙江发通知了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市监人〔2025〕14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5年9月11日起施行,旨在为优化该省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条件,促进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激发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

《通知》明确,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通知》明确,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相应理、工学科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相应理、工学科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应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其他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转评特种设备及相关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且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特种设备及相关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5年以上。

(四)具有其他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因岗位变更,实际从事特种设备专业相关工作1年以上,可申请转评。

(五)按照《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取得成果、业绩达到规定分值。申报所需达到的规定分值由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确定,在每年评审通知中予以明确。

(六)取得以下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前8名)获奖人员,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排名第一)获奖人员。

2.行业国际标准/国际建议主导制订者(排名前三),或国家、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的主要起草人(排名第一)。

原文如下: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

浙市监人〔2025〕14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我省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条件,促进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激发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结合我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实际,省市场监管局修订了《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8月9日

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质量技术基础领域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完善特种设备专业人才选拔机制,促进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特种设备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第三条 对申报特种设备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建立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体系,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特种设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积极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促进特种设备产业安全健康发展。

第六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相应理、工学科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相应理、工学科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应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其他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转评特种设备及相关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且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特种设备及相关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5年以上。

(四)具有其他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因岗位变更,实际从事特种设备专业相关工作1年以上,可申请转评。

(五)按照《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取得成果、业绩达到规定分值。申报所需达到的规定分值由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确定,在每年评审通知中予以明确。

(六)取得以下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前8名)获奖人员,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排名第一)获奖人员。

2.行业国际标准/国际建议主导制订者(排名前三),或国家、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的主要起草人(排名第一)。

第七条 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需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达到的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技术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在更好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能、提升特种设备产业发展水平、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能提出专业技术相关发展规划,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指导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1项(或为主完成2项)以上本单位关键技术或重点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上述关键技术或重点工艺,通过实际生产检验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达到技术要求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项目验收报告、财务数据为准)。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奖人员,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产品认定。

3.为主编制特种设备行业调研报告、发展规划、质量或技术分析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事故分析报告、应急技术方案1篇以上,并经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采纳实施。

4.完成科研项目(排名前六或子课题排名前三)1项以上,并产生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5.为主建设完成各级政府部门重点实验室(含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研发中心、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创新平台(载体)、质检中心等1项以上。

6.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共2项。

7.参与完成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以上,或为主完成县级以上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团体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

8.在国家重点工程和浙江省重点项目中参加特种设备生产和检验检测工作,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或在特种设备专项检查或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并解决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对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有实绩贡献。(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9.为主编著出版著作1部以上,或在全国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发表高质量论文2篇(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10.中国专利奖获奖人员。

11.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知识产权奖)(主要贡献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与特种设备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特种设备是指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二)第六条第二款相应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指:质量工程师(2000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取得的职业资格)等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

(三)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项。

(四)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或经国家政府部门授权,具有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的社会团体所设立的由国家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奖项。关于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曾获得的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在具体评审中予以考虑。

(五)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六)“主持”是指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总体设计、论证的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级科技项目子课题负责人,“为主”是指项目(包括国家级科技项目子课题)排名前三(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准)。

(七)“专业学术刊物”是指取得C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或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

(八)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九)“年”均为周年。

第十二条 申报人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并作为以后申报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下列违规行为取得的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核实立即由人力社保部门或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一)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上未反映的;

(四)在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五)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参照本评价条件实施,具体评价标准和程序由各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5年9月11日起施行。《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市监人〔2020〕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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